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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有航線執照之民航業,或經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有載運郵件之責。
航空器依租賃或借貸而使用者,關於前條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承租人或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租賃已登記,除所有人有過失外,由承租人單獨負責。
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於每年度終了六個月內,將其從事有關航空貨運業務部分之左列報表,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進出口之運量報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按期陳報業務報表,俾便主管機關了解其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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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目前我國航空貨運承攬業已有九百多家,係為一完全自由競爭之市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且實務管理上已無要求業者提送相關財務及運量等報表之必要,爰刪除本條有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已領有航線執照之民航業,或經中華民國境內之航空器,應依郵政法之規定,負有載運郵件之責。
航空器依租賃或借貸而使用者,關於前條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與承租人或借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租賃已登記,除所有人有過失外,由承租人單獨負責。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航空貨運承攬業應按期陳報業務報表,俾便主管機關了解其業務狀況。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目前我國航空貨運承攬業已有九百多家,係為一完全自由競爭之市場,為達簡政便民之目的,且實務管理上已無要求業者提送相關財務及運量等報表之必要,爰刪除本條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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