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4

快速跳轉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許可。 一、飛航性質。 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 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 四、擬在國境內降落之地點。 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無法找到對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4 條的具體內容及解釋,因此無法針對此問題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4 條規定:「申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飛航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