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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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飛航者,除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辦理外,其餘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於入境或出境二工作日前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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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法規
- 核名詞
-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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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