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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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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境簽證-應依照我國過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次: 一、依現行規定,除美籍乘客按照中美護照簽證互惠辦法另有規定外,其他持有外國護照之乘客,得在中國駐外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申請過境簽證,自簽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以入境一次為限。持用過境簽證者,得在華停留兩週,不可抗力,不得延期。過境簽證不得改為其他簽證。 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一般乘客,入境時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發未逾期之入境證。 三、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外交官員及因公出國官員,入境時可憑中華民國政府核發未逾期之外交或公務護照入境。 四、中華民國國籍船員,因故及改搭飛機返國,持有中華民國核發之航員專用護照,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館加簽證明者准先入境後辦手續。 五、兼具其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與外籍乘客相同之過境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過境簽證相關法規,應依照該法規的規定進行過境簽證申請及使用,並且在申請及使用過程中需遵守相關限制與規定。依據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13條的規定,過境簽證的要點包括外國乘客申請過境簽證的有效期限、停留期限和不得改為其他簽證等規定,並且列舉了不同國籍乘客的入境要求。 舉例來說,根據此法規,持有外國護照的乘客可以在中國駐外大使館、公使館、領事館申請過境簽證,並且過境簽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內,停留期為兩週,且不得延期,也不得改為其他簽證。此即是依據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13條的規定,針對外國乘客的過境簽證申請及使用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相關資料來源: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13條,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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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13 條規定:「過境簽證-應依照我國過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次: 一、依現行規定,除美籍乘客按照中美護照簽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