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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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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因無法控制之理由,而降落於軍用機場時,應接受基地指揮官之指示,降落於國際機場以外之場所者,除獲得政府機關之一切可能協助外,其查驗手續與程序由有關機關儘速協助完成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6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航空器若因無法控制的理由而被迫降落於軍用機場,則應該接受基地指揮官的指示。若是降落於國際機場以外的場所,除了需要獲得政府機關的協助之外,相關的查驗手續和程序也應該由有關機關儘速協助完成。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針對航空器因無法控制而降落的情況,可以稽核機長和副機長在降落前後的行為及決策,以判斷是否符合該法條的規定。例如,根據機長在偵查中的證述,可以判斷是否其決定轉降安克拉治機場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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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6 條規定:「航空器因無法控制之理由,而降落於軍用機場時,應接受基地指揮官之指示,降落於國際機場以外之場所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