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因無法控制之理由,而降落於軍用機場時,應接受基地指揮官之指示,降落於國際機場以外之場所者,除獲得政府機關之一切可能協助外,其查驗手續與程序由有關機關儘速協助完成之。
對於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36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航空器若因無法控制的理由而被迫降落於軍用機場,則應該接受基地指揮官的指示。若是降落於國際機場以外的場所,除了需要獲得政府機關的協助之外,相關的查驗手續和程序也應該由有關機關儘速協助完成。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針對航空器因無法控制而降落的情況,可以稽核機長和副機長在降落前後的行為及決策,以判斷是否符合該法條的規定。例如,根據機長在偵查中的證述,可以判斷是否其決定轉降安克拉治機場符合該法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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