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時停留 一、如航空器在國際機場以外場所降落後,可於短時間內恢復飛航時,左列程序應適用之: (一) 該航空器離去時以仍載運到達時原物為限,遇原載物或部分因機航或其他理由不克載離時.則有關機關宜予協助,俾原載物得迅速運至其目的地。 (二) 如有必要,當地有關機關指定適當區域俾乘客及空勤人員在一般監督之下於停留期內在該區活動。 (三) 該航空器再度起飛前,機長應向民航局獲得再庭起飛之許可。
抱歉,我不知道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38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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