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文件。 一、無論為定期或不定期國際飛航,航空器離機場必須堤出「綜合報告表」,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一。 二、綜合報告表應由授權代理人或機長簽字,倘該表本身係由非空勤人員簽字者,則其衛生欄應由一位空勤人員簽字。 三、國際飛航離到場航空器應堤出乘客艙單,所列項目及規定尺寸如附件二。 四、出入境之國際郵件應附有 (一九六四年) 維也納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之AV7 (投遞) 表。 五、國際飛航離到航空器之供應品無需書面報告,惟供應品之裝卸應以自免稅存關倉庫中出入者為限,並儘量簡化報驗手續。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八) 第 19053-19054 頁)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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