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航空器登記規則第 22 條的規定,航空器在完成國籍登記後,必須將中華民國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標明於航空器上顯著之處。其中,國籍標誌應使用羅馬字母「B」,登記號碼則使用五位阿拉伯數字正楷,自左至右排列。航空器經完成國籍登記後,除非經註銷登記並重新申請國籍登記,否則不得申請變更標誌。 參考資料:這段文字與問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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