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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26 條

飛機及直昇機之標誌位置如下: 一、飛機: (一)機翼之標誌:應漆於左翼之下翼面,並得延伸至右翼之下翼面,標誌之位置與機翼前及後緣之距離相等,字頂應一律向機翼前緣。 (二)機身或機尾之標誌:機身之標誌應漆於機身之兩側介於機翼與機尾間顯著處。機尾之標誌,為單垂直尾面者,其左右兩面均應標漆。機尾有數個垂直尾面者,應漆於外端垂直尾面之外側。 二、直昇機之標誌,應漆於機身、尾桁或垂直尾面兩側固定結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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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登記規則第 26 條的規定,應該解釋為飛機及直昇機的標誌應該設置在特定的位置,如飛機機翼的標誌應該漆在左翼的下翼面,並且可以延伸至右翼的下翼面,位置與機翼前緣及後緣之距離相等。舉例來說,如果一架飛機的標誌在機翼的左翼下翼面,符合規定。對於直昇機,則應漆於特定結構的處。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航空器標誌的清晰可見,以及便於識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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