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無法依本章規定之位置及尺寸標漆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辦理之。
根據航空器登記規則第28條,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如無法依本章規定之位置及尺寸標漆時,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辦理。這表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無法依法規標示位置及尺寸時,必須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辦理。這條規則的參考資料應包括航空器登記規則相關文件,並且可以舉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能依據法規進行標漆而導致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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