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 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 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並以等同於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
根據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5 條,航空器的重造應符合以下規定並記載於維護紀錄: 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尺寸之舊零件。 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並以等同於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 航空器維修的相關規定需要遵守,並記錄於維護紀錄中。例如,航空器重造時,需要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的舊零件,並且需要獲得民航局的核准。另外,在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過程中,需要遵循民航局同意的方法、技術或實作,並且進行等同於新產品的測試。 參考資料: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管理實施要點,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影本及報紙影本。 舉例:根據航空器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規定,當航空器維修時,需要使用新零件或經過核准的舊零件,並且需要按照民航局同意的方法進行拆解、清潔、檢查、修理及組裝,以確保與新產品相同的品質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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