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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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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通航空業對所使用載客座位數九人座以下之航空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其維護紀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三項規定: 一、記載檢查類別及範圍之摘要說明。 二、記載檢查日期及航空器總使用時間。 三、授權簽證人員簽署其姓名與記載檢定證之類別及號碼。 四、航空器被認定為適航且簽證為恢復可用,或不被認定為恢復可用時,應記載附件五之聲明。 五、依准之航空器維護計畫從事檢查後,應於維護紀錄中記載維護計畫名稱及所完成之檢查。
  2. 2.屬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對所使用之航空器,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檢查時,應依前項規定記載維護紀錄。
  3. 3.前二項航空器,經認定不得恢復可用時,應由授權簽證人員提列故障及不適航項目清單,並簽署其姓名、記載其檢定證之類別與號碼及完工日期後,交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應於航空器或駕駛艙內適當位置懸掛不可用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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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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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普通航空業對所使用載客座位數九人座以下之航空器,依分段式檢查計畫從事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