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維修廠手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維修廠組織圖並載明每一管理人員之職稱、職掌、權限及責任範圍。 二、依第十九條規定建立及修訂相關人員名冊之程序。 三、包括第三章所規定之廠房、設施、裝備及器材等維修廠作業之說明。 四、能量表之修訂程序應載明: (一)能量表之修訂、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及時程。 (二)修訂維修能量之自我評估程序。此程序中應包括評估之方法與頻率及對評估之結果予以適當處理之程序。 五、依第二十條規定修訂訓練計畫之程序。 六、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於維修廠廠房外之其他地方執行維修工作之程序。 七、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託執行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維修、預防性維修或停機線維修工作之程序。 八、委託維修之程序應載明: (一)委託支援廠商之維修作業清冊之編訂、修訂、陳報民航局核准之程序及時程。 (二)委託之廠商名稱,檢定證書種類與檢定類別及其他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之程序及時程。 九、說明維修紀錄及其用來獲得、儲存及追蹤該紀錄之保存系統。 十、維修廠手冊修訂及陳報民航局之程序,其內容應包括陳報民航局之時程。 十一、說明維修廠手冊之章節識別及管制系統。 十二、維修廠經檢定合格之類別及項目說明。 十三、依第四章規定建立各類人員之適職管理程序。 十四、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建立報告之程序。 十五、建立變更經核准之檢定類別及項目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