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分段指配如左: 一、一○八至一一二兆赫用於: (一) 儀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 簡稱 ILS) 。 (二) 合於左列條件之歸向導航設備 (Very High Frequsency Omnidire-ctional Radion Range 簡稱 VOR) 。 1 使用於有限度涵蓋者。 2 頻率之末位數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或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3 儀器降落系統不選用者。 4 對儀器降落系統不產生有害干擾者。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
對於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第32條,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標準四(87)字第一五三九0號函及同年十月十九日標準四(八七)字第三0七二四號函,該條規定了一○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的分段指配。其中一○八至一一二兆赫的使用涵蓋了儀器降落系統(ILS)和符合特定條件的歸向導航設備(VOR),如有限度涵蓋、頻率末位數等。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則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 這些規定是根據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需要使用特定的無線電頻率進行導航和通訊而訂立的,以確保飛行安全和正確的飛行導航。具體範例需參考航空無線電相關案例和實際運用情況,可能需要更專業的航空法相關資料來提供最新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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