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八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頻段之分段指配如左: 一、一○八至一一二兆赫用於: (一) 儀器降落系統 (Instrument Landing Syste 簡稱 ILS) 。 (二) 合於左列條件之歸向導航設備 (Very High Frequsency Omnidire-ctional Radion Range 簡稱 VOR) 。 1 使用於有限度涵蓋者。 2 頻率之末位數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或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3 儀器降落系統不選用者。 4 對儀器降落系統不產生有害干擾者。 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完全用於多向導航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