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多向導航設備頻率,應按左列順序選用之。 一、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十分之一兆赫。二、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三、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偶數個十分之一兆赫。 四、一一二至一一七.九七五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五、一○八至一一二兆赫間,頻率末位為奇數個二十分之一兆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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