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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民營飛行場,發現其有缺失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民航局得責令暫時關閉,如有危害飛航安全之虞時,民航局應公告停止使用。
  2. 前項情形,如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並通知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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