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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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2.前項情形如有發生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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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根據法律解釋,航空器在民營飛行場停留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負擔安全責任,除非與民營飛行場有另外的協議。如果有違反相關法令的情況發生,則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航空器在停留時造成了安全隱患,則根據民用航空法相關條文進行處理,例如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七條或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九條。另外,也可以參考最新的民用航空法相關法規來解釋此條的具體內容。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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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