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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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額,除法律別有規定或特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 2.前項特別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約定之損害賠償額不得低於本辦法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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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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