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 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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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4條,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的損害賠償有以下標準: 1. 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2. 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這表示航空公司在面對貨物及行李的損害賠償時,需要根據損害的實際情況進行計算,並且有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一名乘客隨身行李遭受損害,航空公司應根據實際損害來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能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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