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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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一、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二、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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