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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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其責任之限制,應向乘客或貨物託運人為適當之通知;其在客票或貨物運送單上登載本辦法或作簡要說明者,視為已有適當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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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