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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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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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第7條,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乘客及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應自接獲申請賠償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之。但因涉訟或有其他正當原因致不能於三個月內支付者,不在此限。根據範例中的判決書,可以舉出被上訴人應賠償金額的部分作為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其中提到了被上訴人應賠償多位旅客的工作損失、住宿及餐費等賠償,這些在法律上都屬於損害賠償的範疇。因此,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應當在接獲申請賠償之後的三個月內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
- 損害賠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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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