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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61 條
- 1.各型航空器之訓練計畫如下: 一、機種新進訓練。 二、升等訓練。 三、機種轉換訓練。 四、定期複訓。 五、恢復資格訓練。
- 2.前項第四款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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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61條,航空器的訓練計畫包括機種新進訓練、升等訓練、機種轉換訓練、定期複訓和恢復資格訓練。其中,定期複訓應於一百七十三條之考驗前執行完畢,除非經民航局核准。 參考資料: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 https://www.austlii.edu.au/au/legis/cth/consol_reg/casr1998811/s161.html 舉例: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一位飛行員需要接受定期複訓,以確保其飛行技能和知識持續符合標準。如果複訓未在指定時間前完成,飛行員將無法通過一百七十三條的考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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