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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每十二個月對其飛航組員實施航路考驗一次,對未經航路考驗合格之飛航組員,不得派遣其飛航。
  2. 前項航路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執行。
  3. 飛航組員於航路考驗屆期前一個月或屆期後一個月內進行考驗,均視為於屆期當月考驗,以便於計算下次屆期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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