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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67 條

民航局或航空器使用人得依機場或航路之環境因素,指定其為特殊機場或特殊航路。駕駛員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其擔任飛航該特殊航路或特殊機場之機長任務: 一、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飛行模擬機中擔任駕駛員、觀察員。 二、由已取得資格之飛航教師、檢定駕駛員帶飛該特殊航路或於該特殊機場完成起降。 三、完成經民航局准之詳盡圖文說明之機場及航路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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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67 條,該條規定了民航局或航空器使用人可以根據機場或航路的環境因素,指定其為特殊機場或特殊航路,而在這些特殊機場或航路上飛行的機長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擔任飛行任務。其中包括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飛行模擬機中擔任駕駛員、觀察員,由已取得資格之飛航教師、檢定駕駛員帶飛該特殊航路或於該特殊機場完成起降,或完成經民航局核准之詳盡圖文說明之機場及航路訓練課程。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使用民航人員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對於施行RK手術矯正視力的航空駕駛員在體格檢查上的限制來作為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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