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或航空器使用人得依機場或航路之環境因素,指定其為特殊機場或特殊航路。駕駛員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航空器使用人不得派遣其擔任飛航該特殊航路或特殊機場之機長任務: 一、應於最近十二個月內至少一次於駕駛艙或飛行模擬機中擔任駕駛員、觀察員。 二、由已取得資格之飛航教師、檢定駕駛員帶飛該特殊航路或於該特殊機場完成起降。 三、完成經民航局核准之詳盡圖文說明之機場及航路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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