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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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飛機應裝置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標示,並使乘員及客艙組員隨時可見,且能由組員控制其開關;當飛機於滑行、起飛、降落或必要時,應由機長將其開啟。
- 2.飛機未依前項規定裝置標示者,於需要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時,機長應通知乘員及組員。
- 3.當禁止吸菸標示燈亮或機長通知時,乘員及組員均不得吸菸;乘員及組員任何時間均不得於廁所內吸菸。
- 4.依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使用安全帶之乘員,於繫安全帶燈亮或機長通知時應繫妥安全帶。
- 5.乘員應遵守組員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給予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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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二條條文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2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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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