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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飛機應裝置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標示,並使乘員及客艙組員隨時可見,且能由組員控制其開關;當飛機於滑行、起飛、降落或必要時,應由機長將其開啟。
  2. 飛機未依前項規定裝置標示者,於需要禁止吸菸及繫妥安全帶時,機長應通知乘員及組員。
  3. 當禁止吸菸標示燈亮或機長通知時,乘員及組員均不得吸菸;乘員及組員任何時間均不得於廁所內吸菸。
  4. 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應使用安全帶之乘員,於繫安全帶燈亮或機長通知時應繫妥安全帶。
  5. 乘員應遵守組員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給予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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