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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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數超過十九座之飛機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機長始得准許乘員將行李置於機上: 一、具有適當之客艙行李櫃、貨物存放隔艙或符合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二、於遭受撞擊時所產生之型別檢定最大慣性力及側面移動力時,置於乘員座椅下方之行李,不致前移或側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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