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符合下列條件時,機長始得准許貨物裝載於航空器上: 一、裝載於貨物架、儲物櫃或貨物存放隔艙。 二、依民航局核准之方式固定。 三、依下列規定裝載: (一)以安全帶或其他綑綁方式固定,且能防止其於飛航或地面作業時可能之移動。 (二)貨物應適當包裝以避免傷及乘員。 (三)貨物不超過座椅或地板結構之負載限制。 (四)貨物裝載位置不應妨礙任何通道及出口之使用。 (五)貨物不得裝載於坐有乘員座椅之上方。
- 貨艙設計需由組員進入貨艙撲滅火災時,其貨物之裝載應利於組員在手持便攜式滅火器時,能將滅火器內盛裝之藥劑有效噴至貨艙之所有部位。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3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