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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334 條
運輸類飛機駕駛艙及客艙組員席位,應裝置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之複合式安全帶及肩帶,或符合飛機原檢定基礎慣性負載係數設計之安全帶及肩帶之束緊裝備,始得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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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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