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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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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記載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 一、飛航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航日期、飛航時間、飛航班次、組員姓名及任務、飛航起訖機場或地點及其他事項,並由機長簽證。 二、日常維護紀錄:應於每次飛航前記載各項維修檢查情形、缺點及故障改正措施、缺點延遲改正紀錄、各種維修勤務及其他維修事項,由領有合格證書之負責航空器維修工程師簽證,並經機長簽署後始得飛航。
  2. 2.前項飛航日記簿或日常維護紀錄之記載,應以不褪色墨汁即時填寫且不同日期不得共同記載於同一表內,並自記載之日起應保存一年以上;其記載事項應確保可讀性、安全性及完整性。
  3. 3.第一項規定之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之記載及簽證,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並使用電子紀錄系統管理程序,報經民航局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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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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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8-2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記載飛航日記簿及日常維護紀錄: 一、飛航日記簿:應於每次飛航時記載每次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