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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8-1 條
- 1.航空器使用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本規則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二百四十四條應具備文書之檢查作業,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 2.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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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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