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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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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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若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民航局有權終止其委託。同時,若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民航局也有權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此外,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特定的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未能提供合格的測驗人員,或是測驗人員違反了相關法規,民航局有權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以確保飛行安全。 參考資料來自「民用航空相關法規」,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民用航空法 第 119-1 條條文
-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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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