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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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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民航局得廢止註銷其測驗工作證。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規定,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若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民航局有權終止其委託。同時,若其測驗人員怠忽測驗工作、作不實之測驗結果或違反本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規定,民航局也有權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此外,經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報請民航局廢止或註銷者亦同。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特定的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未能提供合格的測驗人員,或是測驗人員違反了相關法規,民航局有權廢止並註銷其測驗工作證,以確保飛行安全。 參考資料來自「民用航空相關法規」,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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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受民航局委託測驗之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不具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資格者,民航局得終止其委託;其測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