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於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根據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16 條,運安會應參照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在重大飛航事故認定後三十日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及相關國家的飛航事故調查機關。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飛航事故的及時通報和國際合作,以便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台灣發生了一起重大飛航事故,根據這項規定,運安會應在事故認定後三十天內通報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相關國家的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以便進行相關的協助和合作。這有助於確保事故調查的客觀性和全面性,同時也有助於各國間的合作和資訊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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