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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任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認有必要時,應邀請下列機關(構)之代表及專家組成之調查團隊,加入專案調查小組: 一、民航局。 二、事故有關機關(構)。 三、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航空器登記國、製造國、設計國及航空器所有人及使用人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 五、其他飛航安全相關專業組織。
  2. 律師及保險公司代表不得參與專案調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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