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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2.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航空器、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3. 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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