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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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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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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十四條
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證物。於調查期間,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證物返還相關機關(構)。
運安會於調查報
告發
布後,應儘速將航空器、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傷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始得將相關證物返還有關機關(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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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大飛航事故通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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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認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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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大飛航事故現場處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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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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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訪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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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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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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