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範圍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運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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