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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邀請事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器設計者、航空器製造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2. 前項參加調查之相關費用,由各機關(構)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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