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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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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邀請事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器設計者、航空器製造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2. 2.前項參加調查之相關費用,由各機關(構)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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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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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境外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