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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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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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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
境外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於接獲事故發生地調查機關之邀請,應立即指定授權代表,並邀請事故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器設計者、航空器製造者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人員組成團隊,參加調查作業。
前項參加調查之相關費用,由各機關(構)自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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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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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重大飛航事故通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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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認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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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重大飛航事故現場處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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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重大飛航事故調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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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訪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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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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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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