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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六條之重大飛航事故或疑似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構)應於本法第九條規定期限內,儘速以電話將已知事故情況通報運安會值日官,並填具重大飛航事故通報表,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至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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