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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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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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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30511 制定)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訪談或不實陳述之處罰。

(1080402 全文修正)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所定通報義務之對象變更,爰修正第一項處罰對象,並審酌運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營運規模,區分不同之罰鍰額度,增訂第二項規範營運規模較小者之處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0930511 制定)

規定規避、拒絕或妨礙訪談或不實陳述之處罰。

(108040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所定通報義務之對象變更,爰修正第一項處罰對象,並審酌運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營運規模,區分不同之罰鍰額度,增訂第二項規範營運規模較小者之處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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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事故調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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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2 條規定:「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運輸事故調查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