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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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辦理報到劃位時,核對乘客身分證明文件及要求乘客個別辦理行李託運。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空保安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乘客登機時,對其搭機文件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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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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