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應接受背景查核與每三年定期複查之人員,及其實施之機關單位如下: 一、經許可免受監護進入管制區及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南、北部飛航服務園區之作業人員,由航警局實施。 二、執行保安控制措施之保安作業人員或可取得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航空保安資料之人員,應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所屬單位實施查。但已依第一款實施背景查核,或具現職公務員身分者,得免再實施。
  2. 2.前項各款人員之背景查核,應於其執行保安控制措施、進入管制區或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南、北部飛航服務園區及取得航空保安資料前實施。
  3. 3.第一項背景查核,應包括身分、犯罪紀錄及其他與保安相關資訊之調查。
  4. 4.經前三項查核或複查未通過之不適任人員,其所屬單位應立即終止其執行保安控制措施,或禁止其在未經監護情況下進入管制區或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南、北部飛航服務園區,或取消其取得航空保安資料之權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 核與名詞
  • 複查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應接受背景查核與每三年定期複查之人員,及其實施之機關單位如下: 一、經許可免受監護進入管制區及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