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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及空廚業,應確保空廚餐飲及侍應品於裝載航空器前已經保安控制,並於進入管制區時,接受航警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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