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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航空站保安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及行政事項。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航空站保安會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航空保安事項之通告。 五、航空站設施概況。 六、航空保安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法干擾行為之處理。 八、航空保安訓練。 九、督導及考。 十、其他有關事項。
  3. 3.於航空站內作業之各公民營機構,應遵守航空站保安計畫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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