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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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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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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