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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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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站經營人依第二條提出認證申請,經民航局審查不合格並通知其限期改善者,應針對不合格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期限屆滿前改善並申請複查。 二、進行航空研究或風險評估,並研議將風險降為可接受程度之合理可行方案後,申請豁免。
  2. 2.前項第一款申請複查不合格者,航空站經營人應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認證。
  3. 3.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豁免者,經民航局審查准予豁免後,於發給空側認證證書時註明豁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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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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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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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 4 條規定:「航空站經營人依第二條提出認證申請,經民航局審查不合格並通知其限期改善者,應針對不合格項目依下列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