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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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空側認證證書毀損或遺失時,航空站經營人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
- 2.航空站名稱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空側認證證書。
- 3.航空站空側設施、運作條件、區域、作業程序或安全管理系統變更涉及空側認證證書所附條件時,航空站經營人得報請民航局審查核可後,變更所附條件並換發空側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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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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