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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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空側認證證書之航空站,其航空站空側手冊修正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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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第 6 條,這條法規主要是要求領有空側認證證書的航空站,在修正航空站空側手冊時,必須報請民航局備查。此舉是為了確保航空站的安全與運作符合相關規範。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航空站需要修改其航空站空側手冊,必須先向民航局報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修改。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確保航空站的操作符合安全標準,保障旅客和航空人員的安全。參考資料可以包括民用航空局相關的公告或規定文件。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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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