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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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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及貨物艙單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的人應該保存搭載乘員名冊及貨物艙單或其電子檔,至少保存二年。這是為了讓民航局可以在需要時進行查核。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飛行活動過程中,一位飛行員應該明確記錄每位乘員的姓名和相關資訊,以及搭載的貨物清單。如果民航局需要查核時,這些資料就可以提供必要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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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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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及貨物艙單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