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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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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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3條,民航局有權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的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如有缺失,應通知受檢者限期改善。 舉例:假如民航局派員檢查某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的設備時,發現其無著防護衣,依照法規,民航局應通知該飛航者限期改善這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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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