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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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3-1條,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的審查費用分為兩種: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這些規定可參考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3-1條,並且在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時,需要依法繳納相應的審查費用。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2 條條文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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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