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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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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3-1條,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的審查費用分為兩種: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這些規定可參考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13-1條,並且在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時,需要依法繳納相應的審查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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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3-1 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 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