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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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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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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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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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